1.因长期遭受虐待和家庭暴力而杀夫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 ”情形。被害人在案发起因上有严重过错。具体而言,是指被害人出于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对诱发被告人的犯意、激发被告人实施犯 罪具有直接或间接作用。
2.对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案件,可以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是否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等因素综合考虑是否可以适用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
一审: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10)衢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201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