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辩点主体,他是不是属于对毒品案件负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第二个辩点为不属于死刑适用对象。不属于死刑适用的对象有两种人:第一种是未成年人,第二种是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第三个辩点初犯。初犯就是指此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这在毒品犯罪中也是会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到底作用如何,要看其在这个案件的地位性质和作用,因为如果是(涉案毒品的)数量太大,初犯也没用,很多毒品犯罪不管初犯偶犯,如果达到了死刑量刑标准,没有从轻减轻情节,那么第一被告人判死刑的概率是特别大的,不管初犯还是偶犯,所以这个点,要结合他具体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来看。
第四个辩点就是管辖的问题。
第五个辩点是特情引诱犯罪的问题,比如说我们会在到案经过或者立案登记表里面看到“本案经工作中发现”或者是其他的一些措辞,可以从这些材料中看到这个案件是可能存在特情的一个问题。其实严格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来讲,特情引诱犯罪是不允许的,只是允许经过批准进行技术侦查。但是现实生活中可能还是会有这样的情况出现。
第六个辩点,自动投案,自首、坦白。自动投案虽然不是一个法定或者酌定的情节,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是自动投案的话,即便是不构成自首,也应该是量刑时予以考虑的情节。如果两个条件具备,他就构成自首,如果没有自首,那么可以说他如实供述,构成坦白的。
第七个辩点是立功的问题。比如当事人是第一个被抓的,然后第二个当事人是根据我们当事人的配合抓住的,他可能就会写在某某的配合下抓获了某某某被告人,这个到案经过就可以作为我们辩护当事人构成重大立功的一个证据。
第八个辩点,就是这个案件属于控制下交付,可能会存在犯罪未遂的一个问题。
第九个辩点,那就是人货分离,能会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
还有一个就是毒品没有流入社会的问题,这个辩点在毒品案件中经常被律师提,但是有时候会有用,有时候是没有用的,需要看具体案件。
【龚震亚律师,上海刑事辩护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