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邀约非法持枪者携枪帮忙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共犯

关键词:刑事 非法持有枪支罪 邀约帮忙 非法持枪者共同犯罪 直接持有 枪支 间接控制

基本案情

2009年9月4日22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因朋友在四川成都发生纠纷,邀约韩 某某(已判刑,曾于2008年12月8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缓刑三年,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仍继续非法持有枪支)以及陈某、胡某某帮忙 并告诉韩某某要带枪,韩某某遂将两支仿制式手枪、三发子弹放入随身携带的 挎包内,上了叶某某驾驶的轿车。上车时叶某某要求韩某某将枪支交由自己保 管并让其不要去,被韩某某拒绝。该车应叶某某要求改由韩某某驾驶,途中接 上受邀帮忙的陈某、胡某某后,四人一同从四川省仁寿县前往成都市。途经成 雅高速公路成都收费站时被巡警盘查,韩某某、叶某某被当场抓获,两支仿制 式手枪、三发子弹被缴获。经鉴定,所缴两支手枪均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 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5日作出(2010)高新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叶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 刑三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叶某某提出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0年5月26日作出(2010)成刑终字第1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就被告人叶某某辩护人提出的叶某某对持有枪支的数 量不明确,对枪支的控制有限,故犯罪情节轻微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系被 告人叶某某提议带枪,已有持枪之故意,韩某某带两支枪并未违反叶某某的本意,故持枪犯罪的后果应由叶某某与韩某某共同承担。因此,叶某某辩护人所 提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宣判后,被告人叶某某提出上诉。关于上诉人叶某某辩护人提出的韩某某事先已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叶某某只是向韩某某借枪 而没有实际有效控制枪支,二人非共同犯罪,上诉人叶某某不构成非法持有枪 支罪,一审适用法律错误的辩护意见。二审法院认为,叶某某因他人纠纷而主 动邀约韩某某携带枪支,后共同携枪乘车前往成都,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 持有枪支罪,且系共同犯罪,应当依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叶某某有非法持有 枪支的犯意,后又通过韩某某实现非法持有枪支的意图,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 有枪支罪。因此,叶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综上,被 告人叶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故,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邀约非法持枪者携枪帮忙的行为应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共犯。邀约非法 持枪者携枪帮忙,被邀约人同意帮忙请求,而后由谁直接持有枪支,并不影响 二人在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上共同犯罪故意的形成,同时通过受邀者非法持有 枪支达到对枪支的间接控制,属于非法持有枪支的方式之一。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第69条第1款、第77条第1款、第 128条第1款

一审: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高新刑初字第 27号刑事判决(2010年1月5日)

二审: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成刑终字第144号刑事裁定 (2010年5月26日)


 

关于我们 About

 

曾任职法院十八年,办理各类案件上千件

业务领域主要涉及刑事诉讼、刑事辩护等

各类刑事案件的辩护

联系方式 Contact

 

Add: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2502室

Tel or wechat:18301725408

E-mail:cherryluoluo@126.com

 


                                                                         

 赣ICP备2022002207号-2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 诈骗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及死刑案件刑事辩护律师 上海刑辩律师赣公网安备36020302000091号  

     © 2023上海刑事辩护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