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约非法持枪者携枪帮忙的行为应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共犯。邀约非法持枪者携枪帮忙,被邀约人同意帮忙请求,而后由谁直接持有枪支,并不影响二人在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上共同犯罪故意的形成,同时通过受邀者非法持有 枪支达到对枪支的间接控制,属于非法持有枪支的方式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第69条第1款、第77条第1款、第 128条第1款
一审: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高新刑初字第 27号刑事判决(2010年1月5日)
二审: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成刑终字第144号刑事裁定 (201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