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 国家考试”。在公务员录用考试组织作弊的,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定罪处罚 。
2.对于组织考试作弊共同犯罪的主从犯认定,可以从犯意提出、作弊器材 提供、组织作弊行为实施等方面,判断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4条之一
一审: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7)云0302刑初778号刑事判决 (2017年12月6日)
二审: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3刑终4号刑事判决(2018年 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