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 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
2.对于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在决定 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综合全案有关情况,特别是考试类型等因素。对于所涉考试系招生考试等重要考试的,一般应当追究刑事 责任;对于在其他考试中代替考试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妥当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4条之一
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刑初221号刑事判决(2016年 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