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典型的选择罪名。确定选择性罪名时,应当做到罪名能够尽量涵盖行为人的具体犯罪构成事实。 对于淫秽物品数量的考量应当考虑犯罪的本质以及社会危害性。犯罪惩处 的对象是行为,无行为则无犯罪,而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在于其对法益的侵害。 当被告人的行为尚未对社会造成危害时,法律应保持审慎、谦抑的态度。在没 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所拥有的视频都是用于复制、贩卖牟利,违反了推定允许合理解释和反证的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3条第1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8条第1款
一审: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2018)浙1021刑初5号刑事判决 (2018年 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