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体攻击和语言攻击是校园欺凌的两种典型表现形式。校园欺凌者随意殴打、辱骂他人,造成他人轻微伤,虽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
一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刑初666号刑事判决(2017年 11月2日)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刑终693号刑事裁定(2017年 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