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军寻衅滋事案

——多次拦截儿童强行夺取较低经济价值物品的行为定性

关键词:刑事 寻衅滋事罪 抢劫罪 多次拦截 夺取财物 精神刺激 轻微暴 力 价值低廉

基本案情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军犯抢劫罪,向绵阳市涪 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朱某军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朱某军患有精 神恋物癖,并不是恶意占有儿童的袜子,其行为暴力程度较轻,没有侵占儿童的其他财物,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并请求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朱某军多次在四川省绵阳 市城区拦截未成年男童,强行脱取并抢走男童所穿袜子。具体如下:1. 2016年 2月的一天,被告人朱某军来到位于绵阳市某少年宫教学楼,对教室内的马某某 (男,11岁)采取抱腿控制的手段,强行将马某某所穿袜子脱下抢走。2. 2016年6月26日,朱某军在绵阳市某少年宫教学楼,从教室跟踪马某某至厕所 ,强行脱掉其所穿袜子。马某某激烈反抗,朱某军将马某某右手手臂咬伤。3. 2016年8月中旬,朱某军在绵阳市某少年宫一楼尾随买饮料的曹某某(男,10岁 )至教学楼三楼楼梯处,采取抱腿手段将曹某某摔倒,强行将其所穿袜子脱下 抢走。4. 2016年10月27日,朱某军尾随羊某某(男,11岁)至绵阳市涪城区长 虹大道某银行外人行道处,将羊某某左腿抱住,致使羊某某摔倒在地,后强行 将羊某某所穿袜子脱下抢走。朱某军在逃跑过程中被群众抓获。朱某军归案后 ,公安机关在其住处卧室衣柜内搜出黑色双肩背包1个,内有不同颜色旧儿童袜 91双。经鉴定,朱某军患恋物症,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朱某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被告人朱某军未上诉,公诉机 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朱某军为寻求精神刺激,多次拦截未成年人 ,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朱某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可以从轻处罚。朱某军强行抢走未成年人袜子,主观上不是为了非法占有他 人财产,而是为满足自己不健康的心理和生理需要,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 某军犯抢劫罪的罪名不当,予以纠正。朱某军犯罪行为虽暴力程度较轻,但均 系针对没有监护人跟随的10岁左右未成年人作案,其行为严重损害未成年被害 人身心健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辩护人关于对其免 予刑事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故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裁判要旨

行为人多次拦截他人强行夺取较低经济价值物品的行为,可能触犯抢劫罪 或者寻衅滋事罪。两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主观目的和客观危害程度的差异。在 主观目的方面,抢劫罪是通过暴力侵害人身权利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寻衅滋事罪虽然也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权利,但其主观目的更倾向于通过随意 夺取他人财物,逞强好胜,耍威风,滋扰他人,以满足不正常的心理感官刺激 。在客观危害方面,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均不排斥实施暴力。但就行为的暴力 程度而言,抢劫罪要求行为人对他人实施的暴力达到使被害人不敢或不能反抗 的地步,而寻衅滋事罪对行为的暴力程度或者被夺取财物的价值要求并不高 ,需要着重考察的是行为滋扰他人、破坏社会秩序的程度。行为人多次追逐、 拦截他人夺取经济价值较低的财物,其主观目的不在于被害人财物自身所附着 的经济价值,而是为了满足自身癖好,对被害人造成的心理影响远超于所造成 的财物价值损失,实质上是一种破坏正常社会生活秩序的行为,社会影响恶劣 ,即使未对被害人实施较高程度的暴力,也应当认定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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