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 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国有单位领导收受他人财物,即便没有具体请托事项,但该行为破坏 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廉政制度。国家工作人员 ,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如 果没有正当理由,必然会影响职权行使,应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上面所 说的正当理由一般包括正当礼尚往来、具有亲属关系或者正当债权债务关系 ,在刑事诉讼中一般应当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举证说明;如果其不能证明是 正当交往,则应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第386条、第52条、第53条、第61条、 第6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3条、第15条、第18条、第19条
一审: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2023)辽0381刑初296号刑事判决(2023年 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