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单位经集体商议决定,违反国家规定套取国有资产,以单位名义、在超过集体商议人员范围内进行私分,在单位内部具有普遍性和公开性,数额较大的,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第385条第1款、第396条
一审: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802刑初141号刑事判决 (2020年5月25日)
二审: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8刑终196号刑事判决 (202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