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有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亦不能对外独立承担责任 ,但其部门主管人员利用行使职权的便利,以单位名义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且所得利益归内设机构所有或支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 十七条规定以单位犯罪论处。
2.在国有事业单位内设机构集体收受他人财物的情况下,构成单位犯罪还 是自然人犯罪,应基于该行为是否基于集体意志、是否以国有事业单位或其内设机构名义实施,以及违法所得是否归国有事业单位或其内设机构所有等因素 综合考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7条
一审: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2017)苏0813刑初2号刑事判决 (2017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