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首的定义,刑法第67条第1款已作明确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据此,认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两项基本要件。一是必须自动投案;二是必须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
司法实务中,考虑犯罪分子因形迹可疑或犯数罪中的部分罪行已被司法机关侦查发现,为鼓励其积极认罪、悔罪和节约司法资源,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根据这两款规定,可以将自首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自动投案型自首;2、准备投案型自首;3、传唤型自首;4、形迹可疑型自首;5、翻供辩解型自首;6、纪委约谈型自首;7、报警(报案)型自首;8、现场等待型自首;9、亲属陪送型自首;10、如实供述型自首;11、共同犯罪型自首;12、单位犯罪型自首;13、向单位(被害人)承认型自首;14、投递信件型自首;15、其他类型自首。(龚震亚律师,上海刑事辩护律师,电话18301725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