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63号:徐加富强制医疗案

关键词:刑事诉讼 强制医疗 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

裁判要点

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对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 ”,应当综合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所患精神病的种类、症状,案件审理时其病 情是否已经好转,以及其家属或者监护人有无严加看管和自行送医治疗的意愿 和能力等情况予以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机构或者专家进行评估。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4条

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徐加富在2007年下半年开始出现精神异常,表现为凭空闻声,认为别人在议论他,有人要杀他,紧张害怕,夜晚不睡,随时携带刀自卫,外出 躲避。因未接受治疗,病情加重。2012年11月18日4时许,被申请人在其经常居 住地听到有人开车来杀他,遂携带刀和榔头欲外出撞车自杀。其居住地的门卫 张友发得知其出去要撞车自杀,未给其开门。被申请人见被害人手持一部手机 ,便认为被害人要叫人来对其加害。被申请人当即用携带的刀刺杀被害人身体 ,用榔头击打其的头部,致其当场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系头部受到钝 器打击,造成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2012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被公安机关送往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

2012年12月17日,成都精卫司法鉴定所接受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的委托 ,对被申请人进行精神疾病及刑事责任能力鉴定,同月26日该所出具成精司鉴所(2012)病鉴字第105号鉴定意见书,载明:1.被鉴定人徐加富目前患有精神分裂症,幻觉妄想型;2.被鉴定人徐加富2012年11月18日4时作案时无刑事责任 能力。2013年1月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对被申请人的病情作出证明,证实徐加富需要继续治疗。

裁判结果

四川省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2013)武侯刑强初字第1号 强制医疗决定书:对被申请人徐加富实施强制医疗。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被申请人徐加富实施了故意杀人的暴力行为后 ,经鉴定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疾病人,其妄想他人欲对其加害而必须 携带刀等防卫工具外出的行为,在其病症未能减轻并需继续治疗的情况下,认 定其放置社会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申请 人强制医疗的申请成立,予以支持。诉讼代理人提出了被申请人是否有继续危 害社会的可能应由医疗机构作出评估,本案没有医疗机构的评估报告,对被申 请人的强制医疗的证据不充分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在强制医疗中如何认定 被申请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需要根据以往被申请人的行为及本案的 证据进行综合判断,而医疗机构对其评估也只是对其病情痊愈的评估,法律没 有赋予医疗机构对患者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性方面的评估权利。本案被申 请人的病症是被害幻觉妄想症,经常假想要被他人杀害,外出害怕被害必带刀 等防卫工具。如果不加约束治疗,被申请人不可能不外出,其外出必携带刀的 行为,具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故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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