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宣告以前犯同种数罪的,一般应并案按照一罪处理,不实行并罚。由于案件具体情况,对分案处理的同种数罪实行并罚的,决定执行的刑罚应当与并案以一罪处理时所应判处的刑罚基本相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第2款、第69条、第70条
一审: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刑初字第0138号刑事判决 (2014年9月3日)
二审: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中刑终字第00296号刑事判决 (201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