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 辩解不影响自首成立。在对待被告人自首的问题上应当采取客观标准,即被告人供述的事实是否客观真实存在,而不是强求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性质作有罪的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一审: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08)二刑初字第110号(2008年 7月28日)
二审: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长刑终字第240号(2008年10月 15日)
再审: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长刑再字第1号(2009年5月 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