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故意杀人案

——在醉酒驾驶致人死亡的案件中如何区分交通肇事罪与(间接)故意杀人罪

关键词:刑事 故意杀人罪 交通肇事罪 醉酒驾驶致人死亡 间接故意 自首

基本案情

20104172040分许,被告人陆某酒后驾车撞击到同向骑自行车的被害人申某(女,殁年45岁),致申某跌坐于汽车前方。陆某停车后,因害怕酒后驾车被查处,不顾多名路人的呼叫和制止,又启动汽车前行,将跌坐于车前的申某及其所骑自行车拖拽于汽车车身之下。陆某在明显感觉到车下有阻力并伴有金属摩擦声,意识到车下可能有人的情况下仍未停车,将申某及其自行车 拖行150余米,直至汽车右轮冲上路边隔离带时,才将申某及自行车甩离车体。 后陆某继续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申某因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经抢 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鉴定,陆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63毫克/100毫升,属醉酒状态。案发后,陆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811日作出(2010)通中刑初字第 00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陆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陆某提出上诉,称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江苏省 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221日作出(2010)苏刑一终字第0088号刑事裁定:驳 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于被告人陆某及其辩护人提出陆某没有放任被害人 死亡的主观心态,经查,陆某在第一次碰撞到被害人后已经踩制动刹车,为逃 避处罚,其明知汽车有可能再次撞击跌坐于车前的被害人,仍驾车逃跑,将被 害人轧入汽车车身之下。在驾车逃跑过程中,陆某在感觉到车子遇有明显阻力,听到刺耳的金属摩擦声音,并有多位路人向其叫喊的情况下,仍不计后果 ,强行驾车前行150余米,导致被害人被拖拽、挤压而死亡,具有放任被害人死 亡的主观心态,属间接故意杀人。陆某事后打电话要妻子冒名顶罪、责怪战友 让其喝酒的行为,也进一步印证其当时的主观心态。故陆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 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陆某及其辩护人提出陆某有自首情节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 ,陆某在指使其妻子冒名顶罪未果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是主动投案,但 陆某到案后的前两次供述以及在一审庭审中,对于其开车撞人后逃离现场时明显感觉到行车时有阻力、有异常响声、车旁有人叫喊停车,意识到车下可能有人等主要犯罪事实予以否认,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不构成自首。对该辩 解及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

综上,被告人陆某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为逃避处罚,强行驾车逃逸 ,将被害人轧入车底拖行致死,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依法应予严惩。案发后,陆某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有投案行为,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故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如何准确定性。实践中,对于行为人将被害人撞倒后,为逃离现场,而驾车冲撞、碾压、拖拽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的,因其行为具有连续性,是在继续驾车前进过程中发生的,加之行为人系酒后驾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在不同程度上受到酒精的影响,其是否能够认识到发生交通事故以及继续驾车时冲撞、碾压、拖拽了被害人,需要结合发生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形、行为人的醉酒程度、现场的环境等因素,综合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状态。行为人在实施交通肇事行为后,为逃避法律追究 ,明知有异物被拖拽于汽车底下,继续驾车行驶可能会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继续驾车逃逸,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并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的 ,构成故意杀人罪。

2.主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不构成自首。行为人虽然主动投案,但在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时避重就轻,没有如实供述犯罪的主观心态,隐瞒影响案件定性的重要事实的,不属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

一审: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通中刑初字第0017号刑事附带 民事判决(2010811日)

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苏刑一终字第0088号刑事裁定 (20112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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