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渠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食品销售人员对亚硝酸盐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导致亚硝酸盐混入食品 中出售,致人伤亡的行为如何定性

关键词:刑事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食品销售人员 有毒有害物 质 过失致人伤亡

基本案情

被告人许某渠在某农贸市场从事预包装、散装食品销售。2012年12月30日 上午,许某渠在店内准备用亚硝酸盐(俗称硝卤精)调配硝卤水,因忙于其他 事务而将亚硝酸盐遗留在经营区域。店内其他销售人员误将亚硝酸盐混入白糖 销售箱,销售给张某忠、蔡某珍等人。当日下午,被害人唐某兰在食用张某忠 所购买的混有亚硝酸盐的白糖后,发生亚硝酸盐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3年1月8日,被害人蔡某珍食用先前购买的混有亚硝酸盐的白糖后,发生亚 硝酸盐中毒。经鉴定,被害人唐某兰系亚硝酸盐中毒死亡;被害人蔡某珍的损 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许某渠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并赔偿被害人唐某兰亲属16.6万元,赔偿被害人蔡某珍4.4万元,且获得了唐 某兰亲属及蔡某珍的谅解。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3)宿豫刑初字第 038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许某渠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 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决后,被告人许某渠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许某渠作为食品经销商,对其购进的亚硝酸盐 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以至于其店内员工误作白糖向多人销售,致一人死亡、 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 人民法院案例库 人民法院案例库 人民法院案例库 人民法院案例库 人民法院案例库 人民法院案例库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成立。许某渠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许某渠积极向被害人 或者被害人亲属赔偿经济损失,并获得了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 人许某渠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结合所在社区意见,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与放火、决 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方法危害性相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一切对公共安全具有危害性的方法,即该方法应当具有“大规模”和“杀伤性”。食品销售 人员对亚硝酸盐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导致亚硝酸盐混入食品中出售,该未妥善保 管行为发生在食品销售流通领域,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了潜在的和现实的威胁 ,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并最终导致一死一轻微伤的严重后果,该行为应认定属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2款

一审: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3)宿豫刑初字第0381号刑事判 决(2013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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