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与放火、决 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方法危害性相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一切对公共安全具有危害性的方法,即该方法应当具有“大规模”和“杀伤性”。食品销售 人员对亚硝酸盐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导致亚硝酸盐混入食品中出售,该未妥善保 管行为发生在食品销售流通领域,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了潜在的和现实的威胁 ,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并最终导致一死一轻微伤的严重后果,该行为应认定属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2款
一审: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3)宿豫刑初字第0381号刑事判 决(2013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