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魁、孙某梅非法买卖枪支案
——对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涉气枪案件可适用《批复》不认定“情节严重”,无 需法定刑以下报核
关键词:刑事 非法买卖枪支罪 情节严重 法定刑以下报核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浙江省桐庐县张某炜、方某俊接受徐某义的建议欲开设真人 CS野战俱乐部,后通过徐某义与被告人刘某魁取得联系并洽谈购买彩弹枪事宜 。后张某炜、方某俊前往北京市怀柔区集英汇某某公司,向刘某魁支付人民币 3万元,刘某魁将40支彩弹枪配件邮寄至桐庐县张某炜处,张某炜将尾款6万元 交由物流公司转交刘某魁。经鉴定,该40支彩弹枪中有15支可认定为以压缩气 体为动力的枪支。
2014年6月,被告人孙某梅、孙某、杨某等人与黑龙江齐齐哈尔某某城堡拓 展训练有限公司股东葛某等人共同决定,由孙某购买用于公司开展真人CS游戏 所需枪支。孙某通过网络联系到北京卖家刘某魁,并前往北京从刘某魁处以 3.2万元购得24支彩弹枪配件及彩弹5000余发,以五金配件的名义发往齐齐哈尔 。2014年6月末,杨某按照孙某指示将彩弹枪配件从库房中提出并安装,安装过 程中发现胶圈漏气无法充进气体,随即购买了胶圈、氧气瓶压力表,将新买的 胶圈装到枪上并充气。案发后,侦查机关将上述彩弹枪扣押并进行充气打压 ,发现有3支能正常击发,经鉴定,该3支彩弹枪被认定为枪支。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4日作出(2016)黑 0204刑初6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刘某魁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铁锋区人民 法院依法报请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某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进行 复核。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复核,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7)黑02刑 他5号刑事裁定,以部分事实不清、定罪有误、量刑不当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5日作出(2017)黑0204刑初107号刑事判决 ,认定刘某魁犯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 个月;被告人孙某梅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铁锋区人民法院依法层报过程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黑刑核 58894192号刑事裁定,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铁锋区人民 法院经依法重新审判,于2019年5月9日作出(2019)黑0204刑初20号刑事判决 ,认定被告人刘某魁、孙某梅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分别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 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 诉、抗诉。铁锋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层报,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黑龙江省 高级人民法院均同意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 ,审判程序违法,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铁锋区人民法院于 2022年5月30日作出(2021)黑0204刑初51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某魁、孙某梅犯 非法买卖枪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和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 ,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刘某魁、孙某梅等人行为已违反枪支管 理相关法律,且非法买卖枪支数量均已经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构成非法 买卖枪支罪。但从涉案枪支用途来看,本案中各被告人买卖枪支是为了用于特 定游戏场所娱乐使用,在枪支使用的地点上具有相对特定性、封闭性、小范围 性,枪支流入社会,造成伤亡后果的可能性相对较小;从致伤力大小来看,根据本案两份鉴定报告显示的枪支比动能来看,绝大多数涉案枪支的比动能基本均在4焦耳/平方厘米以下,致伤力相对较小;从参与程度上来看,孙某梅等均 为公司股东,起到参与决策作用;从危害后果来看,齐齐哈尔某某城堡拓展训 练有限公司的彩弹枪游戏项目并未实际投入运营,尚未造成人员伤亡等现实损 害后果。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综合考虑本案中上述被告人在主观恶性、 枪支购买数量、用途、危害后果、认罪态度等方面的量刑情节,孙某梅等人的 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刘某魁在审理阶段能够自愿认罪认罚 ,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裁判要旨
1.对制造、买卖、运输比动能低的枪弹行为认定构成犯罪和裁量刑罚时 ,应综合考虑社会危害性。 我国基于从严管理枪支的考虑,规定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 米的,一律认定为枪支。根据上述规定,一些实际致伤力较低的枪支也被认定 为刑法意义上的枪支,行为人被定罪判刑,甚至判处重刑,罪刑不相适应。为 做到罪责刑相适应,2018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 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 》(以下简称《批复》),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 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和气枪铅弹的行为 ,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能唯数量论,而应该坚持 “数量+情节”标准,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的原则。对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涉以压 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案件可直接适用《批复》不认定“情节严重 ”,不需要适用法定刑以下核准程序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2.法定刑以下复核案件仅需报核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被告人。 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需要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仅是在法 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被告人,而非案件的所有被告人,这与死刑复核程序一样 的,不需报核的被告人,在一、二审结束后,裁判即已发生法律效力,未发生 法律效力的只有原审法院认为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被告人。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5条、第37条、第63条第2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 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1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 、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
第一次一审: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4刑初 63号刑事判决(2017年1月24日)
中院复核审: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2刑他5号刑事 裁定(2017年3月30日)
第二次一审: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4刑初 107号刑事判决(2018年7月25日)
高院复核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刑核58894192号刑事裁定 (2018年12月27日)
第三次一审: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9)黑0204刑初 20号刑事判决(2019年5月9日)
第四次一审: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21)黑0204刑初 51号刑事判决(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