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存在相同之处,对于酒后驾驶造成重大伤亡的行为定性,可从犯罪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加以区分:就主观方面而言,交通肇事罪行为人的罪过形式是过失,且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具体应当结合行为人是否具有驾驶资质、是否正常行驶、行驶速度、车况路 况、能见度、案发地点车辆及行人多少、肇事后的表现以及行为人关于主观心态的供述、相关证人的证言等情况综合认定;就客观方面而言,交通肇事罪中 ,行为人一般仅实施一次撞击行为,但须注意的是,撞击次数仅体现行为人对 危害后果所持意志状态的一个方面,不能将此作为区分二者的绝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1项
一审: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2010)楚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 (2010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