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锵等重大责任事故、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行贿案
——依法严惩生产安全事故首要责任人
关键词:刑事 重大责任事故罪 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行贿罪 首要责任
基本案情
2012年,被告人杨某锵在未取得相关规划和建设手续的情况下,在福建省 泉州市鲤城区开工建设四层钢结构建筑物,其间将项目以包工包料方式发包给 无钢结构施工资质人员进行建设施工,并委托他人使用不合格建筑施工图纸和 伪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骗取了公安机关消防设计备案手续。杨某锵又 于2016年下半年在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且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以包工包 料方式将建筑物发包给他人开展钢结构夹层施工,将建筑物违规增加夹层改建 为七层。2017年11月,杨某锵将建筑物四至六层出租给他人用于经营旅馆,并 伙同他人采用伪造《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和《不动产权证书》等方法违规办 理了旅馆《特种行业许可证》。2020年1月中旬,杨某锵雇佣工人装修建筑物一 层店面,工人发现承重钢柱变形并告知杨某锵,杨某锵要求工人不得声张暂停 施工,与施工承包人商定了加固方案,但因春节期间找不到工人而未加固,后 于同年3月5日雇佣无资质人员违规对建筑物承重钢柱进行焊接加固。3月7日 17时45分,旅馆承租人电话告知杨某锵称旅馆大堂玻璃破裂,杨某锵到场查看 后离开。当日19时4分和19时6分,旅馆两名承租人先后赶到现场发现旅馆大堂 墙面扣板出现裂缝且持续加剧,再次电话告知杨某锵,杨某锵19时11分到达现 场查看,旅馆承租人叫人上楼通知疏散,但已错失逃生时机。19时14分建筑物 瞬间坍塌,造成29人死亡、50人不同程度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794万元。经事 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旅馆等事故单位及其实际控制人杨某锵无视法律法规,违 法违规建设施工,弄虚作假骗取行政许可,安全责任长期不落实,是事故发生 的主要原因。
另查明,2012年至2019年间,杨某锵在建设旅馆所在建筑物、办理建筑物 人民法院案例库 人民法院案例库 人民法院案例库 人民法院案例库 人民法院案例库 人民法院案例库 相关消防备案、申办旅馆《特种行业许可证》等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单独或者伙同他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7日作出(2021)闽0503刑初45号刑事判决:对杨某锵以伪造国家 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行贿罪,判处 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 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二十万元。对其他被告 人依法判处相应刑罚。一审宣判后,杨某锵等被告人提出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杨某锵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在无合法建设手续的情况 下雇佣无资质人员,违法违规建设、改建钢结构大楼,违法违规组织装修施工 和焊接加固作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行为已构成重 大责任事故罪,情节特别恶劣;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共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用于 骗取消防备案及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导致违规建设的建筑物安全隐患长期存 在,严重侵犯国家机关信誉与公信力,最终造成本案严重后果,行为已构成伪 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情节严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者伙同他人给予国 家工作人员以财物,致涉案建筑物、旅馆违法违规建设经营行为得以长期存在 ,最终发生坍塌,社会影响恶劣,行为已构成行贿罪,情节严重,应依法数罪 并罚。
裁判要旨
一段时期以来,因为违法违规建设施工导致的用于经营活动的建筑物倒塌 、坍塌事故时有发生,部分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高额财产损失,人民群众 反应强烈。司法机关要加大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从严惩治建 筑施工过程中存在的无证施工、随意改扩建、随意加层、擅自改变建筑物功能 结构布局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危及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从严追究 刑事责任。特别是对于导致建筑物倒塌、坍塌事故发生负有首要责任、行为构 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罪名的行为人,该顶格处刑的要在法定 量刑幅度范围内顶格判处刑罚,充分体现从严惩处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总体政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第1款、第2款,第389条,第390条第1款 ,第134条第1款,第229条第1款,第25条第1款,第69条第1款、第3款,第67条 第1款、第3款,第64条,第53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款第1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第3项、第19条第2款
一审: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21)闽0503刑初45号刑事判决 (2021年10月17日)
二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5刑终1562号刑事裁定 (202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