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时期以来,因为违法违规建设施工导致的用于经营活动的建筑物倒塌 、坍塌事故时有发生,部分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高额财产损失,人民群众反应强烈。司法机关要加大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从严惩治建 筑施工过程中存在的无证施工、随意改扩建、随意加层、擅自改变建筑物功能 结构布局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危及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对于导致建筑物倒塌、坍塌事故发生负有首要责任、行为构 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罪名的行为人,该顶格处刑的要在法定 量刑幅度范围内顶格判处刑罚,充分体现从严惩处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总体政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第1款、第2款,第389条,第390条第1款 ,第134条第1款,第229条第1款,第25条第1款,第69条第1款、第3款,第67条 第1款、第3款,第64条,第53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款第1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第3项、第19条第2款
一审: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21)闽0503刑初45号刑事判决 (2021年10月17日)
二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5刑终1562号刑事裁定 (202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