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雇佣未取得特种作业资质人员实施特种作业,作业过程中未采取安全 措施致一人死亡,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关键词:刑事 重大责任事故罪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特种作业资质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邵某以浙江锦某建设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的名义与浙 江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签订拆装钢构协议。2020年11月16日,邵某作为实际施 工方,在未编制安全专项方案,在施工前也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与落实安全保 护措施的情况下,雇佣无相应特种作业资质的盛某某等人,对浙江某金属制品 有限公司3号车间与5号车间之间的钢结构顶部的彩钢瓦进行拆除。14时40分许 ,盛某某因不慎踩至承重力较小的采光瓦,导致采光瓦破碎,从棚顶坠落当场 死亡。经武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盛某某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武义 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成立的事故联合调查组调查,并报武义县人民政府批复 ,该起事故系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邵某承担主要责任。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日作出(2021)浙0723刑初226号刑事 判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邵某犯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宣判后无上诉、抗诉,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邵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邵某经民警电话通 知后主动投案,在归案后和庭审中如实供述,系自首,且已赔偿部分损失取得 谅解,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其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故一审法院 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对雇佣未取得特种作业资质人员实施特种作业,在作业过程中未采取安全 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实际施工方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第1款
一审: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21)浙0723刑初226号刑事判决(2021年 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