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罪不仅要关注骗取的外在表现形式,更应当进行实质把握。对于在贷款中提供虚假销售合同,但抵押合同真实,且贷款到期全部归还,没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本案中,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未利用银行管理漏洞,也未与银行工作人员勾结来骗取 贷款。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利用“借新还旧”来归还贷款,一方面降低银行不良 贷款率,另一方面企业也可以避免出现不良资信。在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向银行 贷款过程中,给银行提供的购销合同虽然是虚假的,但足额提供了真实的抵押 物,在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不能归还贷款时,抵押物变现也可以足额偿还贷款本 息;同时,在案发前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已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该事实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5条之一
一审: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2016)内0823刑初54号刑事判 决(2016年12月25日)
二审: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8刑终40号刑事 裁定(2018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