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区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食品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往食品中掺入的是否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只有行为人往食品中掺入的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才可以构成生产、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否则,不能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果“足 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可以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了食品 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以及最大使用量或 残留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加入的食品添加剂超出该标准允许使用的品种 ,或者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加入的食品添加剂超过了使用范围或使用限量,就 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在该标准所列食品添加剂品种范围之内的,属于禁止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物质,若在食品中添加的物质不在标准所 列品种范围之内,又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则应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3.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加入国家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但超出允许使用 的范围或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有危害食品安全的现实风险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2条、第143条
一审: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5)红刑初字第387号刑事判决 (201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