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屠宰环节对生猪注入肾上腺素、阿托品和生水,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需要说明的是,由于药物代谢等原因,行为人在屠宰环节给畜禽注入肾上腺素、阿托品后,往往难以从肉品中检出药物残留 ,在此情况下,只要证明行为人在屠宰相关环节有注药行为,注药后的肉品即 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应认定为不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 的,即可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第144条、第14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17条第2款、第21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一审: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2020)冀0408刑初205号刑事判决 (2022年6月15日)
二审: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冀04刑终486号刑事裁定 (202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