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甲、邓某乙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企业有效合规整改可以作为从轻处罚考量的重要情节
关键词:刑事 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企业合规 合规整改 免予刑事处罚 上市公司
基本案情
成都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1日获批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该公司法 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为被告人邓某甲。2015年8月开始该公司先后耗资49亿余 元人民币收购境外公司股份,该公司以举债的方式完成收购。至2018年初,该 公司负债达70亿余元,为了维持运营,被告人邓某甲通过银行、小贷公司等渠 道,陆续借款27亿余元,其中5250万元借款由该公司提供担保。为规避证监部 门监管,不影响将收购的公司注入上市的该公司,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故意 隐瞒公司及大股东的债务风险及违规担保事项,安排该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与成都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虚构合同,将借贷资金转入该公司 账户以偿还公司债务。截止2018年7月17日,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非经营性占 用该公司资金20亿余元,该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及实际控制人非经 营性占用资金和提供担保事项,其中,未按照规定披露的关联交易,累计占该 上市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绝对值的146.55%,占2018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绝 对值的1605.78%。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2022)川01刑初27号 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邓某甲及邓某乙犯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免予刑事处 罚。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 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案涉公司作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对其依 人民法院案例库 人民法院案例库 人民法院案例库 人民法院案例库 人民法院案例库 人民法院案例库 法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被告 人邓某甲、邓某乙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违规不披露重要 信息罪。在审理中,考虑到案涉公司系成都市人民检察院首批纳入成都市涉案 企业合规试点,且该公司此前为上市公司,公司生产经营规模较大,案发后正 在积极进行恢复生产经营,在提起公诉时公司企业合规整改尚未结束。而在案 发后,二被告人也在积极推动公司重组,引进新的战略合作伙伴,公司各项生 产经营正在有序恢复,故成都中院决定在审判阶段继续开展企业合规整改工作 ,延长对案涉公司的合规整改期限。2022年12月,第三方组织向成都中院提交 了《合规考察报告》,显示该公司本次合规整改活动初评结论为“合格”。成 都中院经审查后认定,该公司积极缴纳了证监会罚款,积极配合重整并建立了公司治理的基本组织架构,制定了完善的公司管理制度。综合二被告人有自首 、认罪认罚、积极消除社会危害后果等从轻、减轻情节,及公司合规整改成效 ,依法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二被告人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裁判要旨
企业合规整改在审查起诉阶段没有完成的,可以在审判阶段继续开展合规 整改。整改合格的,可以从宽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第67条、第161条
一审: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01刑初27号刑事判决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