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油生产、销售者以浸出工艺生产的菜籽油冒充压榨工艺生产的菜籽油 ,且溶剂残留量超过国家对于压榨油溶剂残留量的国家标准,但尚达不到“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程度,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的,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第150条、第144条、第143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
一审: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2021)浙0481刑初530号刑事判决(2021年 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