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含有西药成分的药品冒充纯中药制剂对外进行销售,系“以他种药品 冒充此种药品”,应以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
2.对“冒充纯中药制剂进行销售”的认定,应结合被告人的供述、药品来源、药品包装标签或说明书标注的药物成分信息、检验检测报告、假药认定书等,予以综合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1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98条
一审: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2022)浙0424刑初260号刑事判决 (2022年11月18日)
二审: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4刑终21号刑事裁定 (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