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既是单位所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承担单 位犯罪责任;同时又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应当分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分别量刑,再根据数罪并罚的规定进行并罚,不能将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金额直接累加认定虚开犯罪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第30条、第31条、第69条第1款、第3款
一审: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22)苏0281刑初664号刑事判决(2022年 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