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行为的界定,要结合被告人的主观目的进行认 定。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税款的核心功能,从国家骗抵税款的虚开行为,本质上与诈骗犯罪无异,危害性大,因此刑法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规 定了严厉的法定刑。抵扣税款的前提是进项已缴纳税款。对于虽有实际交易、 但没有缴税的业务,因其购买环节没有缴纳税款,因此其也无权抵扣;被告人 若从第三方购买发票进行抵扣,本质上就是骗抵税款的虚开行为。被告人购买 发票的“开票费”等支出,卖票方不会作为税款上缴国家,对国家而言损失的 是被告人抵扣的全部税款,因此犯罪数额中不能扣除“开票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
一审: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2022)鲁0983刑初32号刑事判决(2022年 6月2日)
二审: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9刑终125号刑事裁定 (202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