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品属于销售者为达成交易的促销或鼓励条件。赠品的成本实际上已经分摊到付费商品中,消费者为赠品支付了相应对价,因此商品交易中赠与赠品行为应当视为销售。赠品与正常商品捆绑销售,以赠品之名行销售之实的,不可将正常商品与赠品销售数额再作区分,而应以捆绑销售的整体数额认定犯罪数额,正常商品的价值属于犯罪付出的成本,无需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一审: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191刑初 141号刑事判决(2022年9月30日)
二审: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1刑终553号刑事裁定 (202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