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厨垃圾中的废弃油脂属于非食用物质,系不能用于生产食品的原料,属 于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利用“口水油”等废弃油脂加工成食品并予以销售的行为,依法以生产、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
一审: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黄浦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 (201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