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者不履行食品安全保障义务,不依法查验相关凭证,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检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可以综合全案证据,推定行为人具有主观明知。行为人只要概括知道其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无论是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还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是伪劣食品,通常都没有超出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
一审: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2021)冀0981刑初291号刑事判决(2023年 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