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发生在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当时的罪名为“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目前已调整为“欺诈发行证券罪”,涵括欺诈发行股票、债券和其他证券的情形。就欺诈发行证券而言,中小企业发行私募债券属于欺诈发行债券罪的规制对象。欺诈发行证券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特指发行公司、企业债券的自然人和单位;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债券发行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客观 方面表现为在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应当 依据结果数额作为欺诈发行债券罪的发行数额进行定罪量刑,结果数额是行为 人实际募集的数额,除案发前归还以外,往往也是投资人实际遭受损失的数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0条
一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2刑初49号刑事判决 (2019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