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通过财务造假获准上市后又多次违规披露虚假财务信息,上市前后的 财务造假行为相互独立,分别侵犯国家股票发行管理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触犯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先后参与上市前后的财务造假行为,应予以数罪并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0条、第161条
一审: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6刑初11号刑事判决(2017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