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否以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或中止)都表现为故意实施了侵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区别在于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主观上仅追求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发生,而并不希望甚至排斥死亡结果发生;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实施侵害行 为时则积极追求或者放任死亡结果发生。
关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必须将行为人置于行为实施时的特定情境中 ,综合各种情节要素进行认定。主观内容包含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 前者体现行为人对行为结果的预见情况,后者体现行为人对该结果所持态度。
(二)死亡结果未发生是否在被告人意志之外
判断被告人系犯罪中止还是未遂,关键在于判断阻却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 的因素是被告人的主观意志还是其意志以外的因素。根据刑法理论,犯罪中止包括自动放弃犯罪和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两种情形。前者是在犯罪行 为实施终了前,行为人主动停止本可继续实施的加害行为;后者是在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后、犯罪结果尚未发生时,行为人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23条、第67条第1款、第55条第1款、 第56条第1款及第64条
一审: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3)虹刑初字第604号刑事判决(2013年 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