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行行为在法律上产生救助义务。先行行为应是行为人亲自实施的行为 ,而不能是行为人以外的第三者。只有因自己行为导致发生(或引起)一定之危险者,始负有防止危险结果发生之义务。先行行为必须实际造成他人的危险状态存在。只有当该危险是由于行为人所实施的先行行为所直接造成时,行为人才负有防止危险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
2.在“见死不救”的不作为犯罪中,死亡结果必须是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引起的,并且该死亡结果与先行行为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追究“见 死不救”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3.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后果持放任态度。“见死不救”者对死亡结果的 发生,在过错形式上应该是故意的,即明知其不履行救助义务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结果,且有能力履行救助义务而不履行,致使危害结果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25条第1款,第72条第1款,第73条第 2款、第3款
一审: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07)湖浔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 (2007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