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运输毒品罪要求被告人客观上有运输毒品的行为,主观上有明知是毒品并运输的故意。对当场查获毒品的案件,要重点审查被告人的主观明知,不能仅凭现场查获毒品就客观归罪,当然地认定被告人具有运输毒品的故意。
2.对于运输毒品罪而言,即使被告人否认自己对毒品的明知,但如果根据其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能够推定其主观上是明知的,也不影响定罪。其实质就是要确定犯罪人与毒品之间的一种主客观统一的对应关系 ,也就是人与毒的对应关系,达到真正的“人毒俱获”。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运输毒品犯罪而言,更要遵循死刑案件证据标准,主要体现在所有的犯罪事实必须均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不能出现无法排除的矛盾,最终得出唯一确定的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6条(本案适用的是1997年1月1日施行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
一审: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普中刑二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 (2008年12月8日)
二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云高刑终字第92号刑事裁定(2009年 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