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沙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犯新罪,前罪剩余刑期计算终点的确定

关键词:刑事 容留他人吸毒罪 暂予监外执行 新罪 前罪剩余刑期 计算终 点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8日下午,被告人沙某某在无锡市北塘区某房屋内(以下简称涉 案房屋)容留万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3年4月10日下午,被告人沙某某在无锡市北塘区涉案房屋容留刘某某吸 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容留邓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注射毒品海洛因,容留 金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海洛因。

另查明,在前案中,被告人沙某某于2011年11月10日被抓获,同年11月 12日被取保候审,羁押时间为3天。判决后沙某某于2013年2月18日被暂予监外 执行,同年4月10日因本案被抓获,监外执行服刑的时间为一个月零二十四天。 综上,被告人沙某某已执行刑期为一个月二十七天。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2014)北刑初字第 005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沙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 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连同前罪剩余刑期十个月三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一审判决作出后,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2014)锡刑终字第67号刑事裁定 :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沙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其行为已构 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 人民法院案例库 人民法院案例库 人民法院案例库 人民法院案例库 人民法院案例库 人民法院案例库 金。沙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毒品再犯 ,依法从重处罚。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沙 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当对新犯之罪作出判决 ,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沙某某 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但未指控数罪并 罚有误,应予纠正。

裁判要旨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因犯新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其已不符合暂予监 外执行条件,应通过法定程序中止前罪的暂予监外执行,即从抓获之日起其履 行的是新犯罪的刑事强制措施的义务,不应视为所服前罪判决的刑期,故应以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被抓获之日为终点计算前罪的剩余刑期。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4条、第356条、第71条

一审: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2014)北刑初字第0055号刑事判决 (2014年6月9日)

二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刑终字第67号刑事裁定 (201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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