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因犯新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其已不符合暂予监 外执行条件,应通过法定程序中止前罪的暂予监外执行,即从抓获之日起其履行的是新犯罪的刑事强制措施的义务,不应视为所服前罪判决的刑期,故应以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被抓获之日为终点计算前罪的剩余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4条、第356条、第71条
一审: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2014)北刑初字第0055号刑事判决 (2014年6月9日)
二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刑终字第67号刑事裁定 (201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