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播通过互联网平台实时在线色情直播应认定为“表演”。
淫秽表演中的“表演”,应为人的行为、动作的外在即时展示。随着互联 网的快速发展,新兴的互联网直播已经取代了传统的舞台表演形式,线上直播表演已成主流。本案中,色情主播利用线上直播平台,穿着暴露、言语挑逗 ,暴露性器官等,在直播时进行自慰或性行为表演,同时向不特定多数会员收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应认定为淫秽表演。此外,观看淫秽表演的受众在本案中 ,也从传统舞台观众席转移至手机屏幕前。“舞台”之上的表演以音视频方式 ,通过互联网平台媒介,实时传播至各受众同步观看,此种一“屏”之隔的状 况,不影响对淫秽表演的认定。
2.组织淫秽表演的犯罪主体应向互联网平台创设、软件开发、技术支持以及主播招募、管理等方向延伸。
组织淫秽表演的“组织”,应指行为人策划、指挥、招募、强迫、引诱、 安排进行淫秽表演,也包括提供场地、提供资金等行为,其目的在于进行淫秽色情表演。但现阶段,传统刑事犯罪已向互联网领域延伸,出现了有别于一般 “线下”场地组织淫秽表演的不典型互联网犯罪行为。本案中,“一聊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陈某负责直播平台技术开发、软件维护等,经与董某江等人合 谋,创设多款聊天直播软件供组织淫秽表演使用,借此参与色情直播的获利分 成。公司技术人员唐某提供具体技术支持,进而非法获利。陈某、唐某的行为 是对组织淫秽表演“舞台”的创立、策划,以提供技术支持;董某江、戴某连 、李某等人投资陈某创设的多款聊天直播软件,组织客服管理团队、招募色情 主播,亦参与色情直播的获利分成;客服管理团队成员胡某航、郭峰、何某、 朱某钱、刘某、张某等人在董某江、戴某连、李某指使下,在直播平台内为色 情主播直播、在线观众观看提供管理、服务职能。上述对直播平台的投资创设 和技术开发、维护,对色情主播的招募和管理,对直播具体内容的运行管理人 员,具备对组织淫秽表演行为的策划、指挥和安排等特征,均应认定为组织淫 秽表演罪的犯罪主体。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应认定为主犯 ;具体技术人员以及客服管理团队人员,因在整体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 ,应认定为从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5条
一审: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2)吉0302刑初57号刑事判决 (2022年9月30日)
二审: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吉03刑终142号刑事裁定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