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卖淫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的强迫卖淫行为达到一定的必要 程度,就构成既遂。强迫卖淫行为是否达到必要的程度,可从以下情形予以考量:1.行为人是否认为其所实施的强迫行为足以迫使被害人违背自身意志,无须再实施强迫行为。2.行为人的强迫行为是否足以使一般人违背自身意志而被 迫同意卖淫。强迫行为是否足以违背他人意志,可以从行为人所实施暴力手段 的紧迫性、直接性、持续性及侵害强度,行为人通过威胁等手段对被害人施加 精神强制的程度,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人身依附性关系及未成年被害人身心 承受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8条
一审: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0)昆少刑初字第0033号刑事判决 (2010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