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最主要的区别是根据组织卖淫与协助组织 卖淫行为的分工来认定两罪。按照组织卖淫共同犯罪活动的分工来说,组织卖淫者是组织犯或实行犯,协助组织卖淫者是帮助犯,两者区分的关键在于正确地认定组织卖淫罪的实行行为。组织卖淫的实行行为是指对卖淫活动起着组织 、策划、指挥作用或直接进行安排、调度的行为。而协助组织卖淫是指在外围 协助组织者实施其他行为,如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及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 、运送人员等。但对于名义上是打手、保镖、管账人,实际上却在组织卖淫活 动中起策划、指挥、实施作用的人,其行为已超出了帮助犯的范围,在客观上 属于组织卖淫的实行行为,对此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论处。
2.根据共同犯罪理论,组织卖淫罪的主、从犯认定比较明确,即在组织卖 淫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或对卖淫者的卖淫活动直接进行安排、调度的 ,属于组织卖淫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实施者,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论 处,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从犯应当以组织卖淫罪 论处,而不能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因为从犯实施的也是组织卖淫的实行行 为,即对卖淫者的卖淫行为直接进行管理、指派,只是这种行为相对于主要组 织者或主要行为者而言处于辅助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8条
一审: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永中刑一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 (2010年1月19日)
二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湘高法刑一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 (201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