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圈粮”行为既造成国有财产的有形损失,还扰乱了国家粮食流通秩序,危害国家粮食安全,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无形损失,具有刑事危害性和违法性,应受刑罚规制。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储备粮轮换过程中,通过虚构虚销、以陈顶新、未轮报轮等手段,实施“转圈粮”行为,套取国家财政补贴,破坏粮食流通管理秩序,危害国家粮食安全,构成滥用职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第1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一)》第1条第2款
一审: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2022)赣1021刑初23号刑事判决(2022年 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