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财产,转为其个人和部分职工持股的改制后公司所有的行为,应根据改制后公司的股权情况进行区分定性。对于国企改制后公司职工持股的问题,应当综合考虑国企改制的特殊背景及个别企业的特殊性,不能以经营层控股、经营者持大股就简单地否定企业为职工集体持股 ,应当考虑国企改革的背景和普遍做法做出客观判断。
2.行政划拨的出租车营运牌照等无形资产、财产性利益的财产可以成为刑法规定的相关犯罪的犯罪对象,属于国有资产范围,在企业改制时应当纳入改制资产。隐匿不报无形资产并私分的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6条
一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刑二初字第319号刑事判 决(2014年12月19日)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24号刑事判决 (201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