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受贿案件中,利益请托人及赃款获得人为同一人的情况下,受贿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让第三方钱款支付人按照受贿行为人的指使、安排,向利益请托人支付特定款项,赃款虽非受贿行为人实际占有,但他人占有赃款亦是其指使、安排的直接结果,实质上属于钱权交易,构成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第1款
一审: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2020)鲁0827刑初89号刑事判决(2020年 12月8日)
二审: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8刑终49号刑事裁定 (202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