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作为受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国有企业负责人,安排工作人员放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导致其他行政机关无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进而造成行政违法行为人逃避行政处罚以及相应的行政罚款流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 损失,应当认定构成滥用职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
一审: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3)迎刑初字第790号刑事判决 (201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