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卢某春滥用职权案
——放弃履职致使其他行政机关不能行使行政处罚权行为的定性
关键词:刑事 滥用职权罪 放弃履职 行政处罚权 行政罚款流失 国家利益 重大损失
基本案情
某县煤焦管理站受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代为履行查验补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核查回收煤炭销售票的职责。2013年1月至5月,被告人卢某春担任 某县煤焦管理站站长,为给单位谋取不当利益,违反《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 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公路运输出省煤炭查验补征管理办 法(试行)》《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关于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 管理的补充通知》的规定,放弃应当履行的职责,通过集体开会方式决定将出 省的8692.5吨煤炭改为焦炭收取运销服务费,给国家造成应收而未收煤炭可持 续发展基金52万余元和对无煤炭销售票罚款43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3)迎刑初字第 79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卢某春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一审宣判 后,卢某春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卢某春放弃履行职责与国家行 政罚款流失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某煤焦管理站属于某省煤炭运销 总公司管理的43个出省口管理站之一,受委托行使部分行政管理职权,对经过 某煤焦管理站出省的运煤车辆核查回收煤炭销售票。某煤焦管理站履行核查职 权,是后续行政机关对无煤炭销售票的出省运煤车辆进行处罚的前提。卢某春 作为某煤焦管理站站长,为给单位谋取不当利益,安排单位工作人员不履行核 查回收煤炭销售票,使得未获得煤炭销售票的运煤车辆逃避本应受到的处罚,导致行政机关无法行使行政处罚权,进而导致国家行政罚款的流失。卢某春 放弃履职从本质上说是滥用职权行为,且与国家行政罚款流失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依法应按照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要旨
被告人作为受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国有企业负责人,安排工作人员放 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导致其他行政机关无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进而造成行 政违法行为人逃避行政处罚以及相应的行政罚款流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 损失,应当认定构成滥用职权罪。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
一审: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3)迎刑初字第790号刑事判决 (201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