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单位负责人实施的行贿行为,应当注意区分单位行贿和个人行贿。 行贿款来源于单位还是个人,不是区分单位行贿和个人行贿的关键因素。两者的区分,关键要看行贿行为体现的是单位意志还是个人意志,谋取的利益归属 于单位还是个人。
2.判断单位负责人实施的行贿行为是否代表单位意志,要注意审查通过行 贿获得的利益与本单位业务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如果获得的利益与单位业务没有关联性,则不能认定代表单位意志。
3.对于单位负责人实施的行贿行为,判断谋取的利益归属,关键要看是单位还是个人对利益有处分支配权,要注意区分利益归属于单位后又向个人进行分配与利益归属于个人后个人又将违法所得用于单位支出两种情形。对于违法 所得打入单位账户,单位根据奖励政策对单位负责人予以一定奖励的,则应当 认定为归单位所有。对于违法所得打入个人账户,个人又全部上缴单位,或者 抵扣单位欠个人的工资或者奖金的,应当认定为单位所有。对于违法所得归属于个人后,个人将违法所得投入单位的,则应当视为违法所得归属于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9条、第390条、第393条
一审: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1刑初93号刑事判决(2016年 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