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企业改制期间隐匿国有资产,转为国家参股、众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 工持股的改制后企业的行为,应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论处。
2.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使用单位定期银行存单质押,贷款供他人使用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3.在受贿罪的认定中,准确把握受贿和借款的界限,对涉案行为必须进行实质审查,对符合权钱交易本质的,应当认定为受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385、396条
一审: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阜刑初字第00049号刑事判决 (2013年9月16日)
二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皖刑终字第00013号刑事判决(2014年 11月13日)、(2014)皖刑终字第00013-1号刑事裁定(2014年11月13日)
重审: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阜刑初字第00013号刑事判决 (2015年11月9日)
二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皖刑终7号刑事判决(2017年10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