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收受他人尚未变更权属变更登记的房产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受贿数额应当按照行受贿双方达成的合意,结合涉案房产总体价值确定,当房产上有依法设立的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对房产的权利会影响受贿人所控制房产经 济价值的份额和数额。故受贿人取得设有抵押的房产,抵押对应的未偿还贷款 本金部分应认定为受贿未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
一审: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9刑初11号刑事判决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