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在一审宣判后缴纳罚金请求二审改判较轻刑罚的,因缴纳罚金是主动履行法院判决确定义务的表现,不属于二审应当从轻处罚情节,在原判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的情况下,宣判后缴纳罚金不足以影响判决结果的适当性,二审不应对被告人再予从轻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
一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2刑初399号刑事判决(2018年 7月31日)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刑终519号刑事裁定(2018年 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