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 有关规定,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 释,并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 前证言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本案中,在证人出庭作证以 后,法院综合考虑证人对于证言反复能否作出合理解释、是否有其他证据印证 以及当庭对质等情况,依法采信证人赵某某的庭审证言中的合理部分,将受贿 数额由起诉指控的45万元调整为5万元;但是对于证人赵某某庭审证言中的不合 理部分,依法不予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38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2条
一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1刑初60号刑事判决(2019年 7月30日)
二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津刑终58号刑事裁定(2019年9月29日 )